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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认证查询

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法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26 11:35:14 阅读:17


 

国家对于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有具体的安全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标签和报警装置,危险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应进行安全讦价和安全资格认可。

4.1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

4.1.1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生产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应经过包装监督检验机构的测试或检查。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生产化学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4.1.2化学危险物品储存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按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规定存放。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要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储存化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并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1.3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3)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早请,经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要证。对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省级商业厅(局)每2至3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化学危险物品流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计划供应;

(2)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经卑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日购量不超过500g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以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4.1.4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能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厂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装运化学危硷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要求外,还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2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与维修

4.2.1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

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要遵循以下规定:

(1)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劳动部门备案。

(2)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认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前段时间,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造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地市安全生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4)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审查批准后,经起重机械行业检验,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5)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4.2.2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

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实行安全认可制度,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才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工作。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交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备案,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所在地区地、市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跨省区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安全生产部门备案。

4.3爆炸危险场所的评价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可评价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也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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