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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5 20:30:52 阅读:21


 

东府[1996]8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充分发挥人文地理优势,经济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与此同时,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口的大量增加,也带来了资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在大量增加,加上各类开发区建设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我市城乡环境质量普遍下降,如何保护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因此,为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19955月召开的广东省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粤府[1991]1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届政府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隶属的企事业单位,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镇区要对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每年检查两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镇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对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负主要责任,将环境保护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把好项目审批关。市外经贸委、经委、计委、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现行分工对新上和技改项目严格把好审批关,凡属污染型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要主动与市环保局进行协调,先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环保局审批后,其他各审批部门才可审批。在审批新上和技改项目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省市明确规定的禁止发展项目,污染大、效益差、技术起点低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对于水污染型项目,按其污染程度区别对待。一是对于电镀、漂染、制革、化工、造纸、牛仔布洗水等重污染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在珠江口沿岸环境容量较大的部份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审批一些属于配套性质、规模大、效益高、技术先进、三废治理资金和措施能够落实的上述大型项目。二是对于一般污染项目(如毛织洗水、印花、铝质氧化等)也须严格控制,非配套性质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项目的布点要认真考虑地点的合理性和充分利用环境容量;
   
(三)对于大气污染型项目,视其污染轻重区别对待。一是对化工、冶炼、水泥、砖厂、低档玩具喷漆等重污染项目应严格把关。二是在城区、各镇区的规划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增燃煤锅炉。三是在城区、各镇区、管理区的居民住宅区、文教区、商业区等对产生有毒气体的项目不予审批;
   
(四)对于拆旧废料的引进加工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在居民住宅区、文教区内不得建设有噪声污染的项目。
    
三、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凡尚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尽快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对保护区内已构成污染或具有潜在威胁的污染源,要根据其污染危害程度和保护水源需要,分期分批实行限期治理或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新建任何污染项目,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四、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切实加强水污染企业的管理。巩固前几年对电镀、漂染、制革、造纸行业的治理成果,对没有落实可行有效的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染单位,要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从严处理;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工厂,实行关停处理;对历来不重视环境保护、厂址不宜、污染严重、对周围环境构成影响的工厂,到期不批准续约;对于有废水处理设施而未达到标准的工厂,实行限期完善,同时要加强管理,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实行持合格证上岗,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废水达标排放;对于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废水的工厂,要按有关法规,给予重罚,决不姑息,并通报全市。要积极推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新制度,强化水环境管理。
   
(二)对全市的水泥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积极推广高效纤袋除尘器等先进技术。要求年产4万吨以上的水泥厂立窑,于·期间分期分批安装高效纤袋除尘设施,其余的破碎、磨料、配料、燃烧、包装等扬尘点必须安装除尘设施,确保达标排放。4万吨以下的,要逐步改造或淘汰。
切实加强对沙角电厂群的监督管理,并促进其早日上脱硫装置,及解决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问题,减轻电厂二氧化硫对虎门地区乃至全市的污染。
    
公安、交通部门要与环保监测部门密切配合,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路检,严格监控监测尾气,把好年审关,限期配装尾气处理装置并淘汰一批超龄服役、年久失修、尾气严重超标排放的老爷车,减轻机动车辆尾气的污染。
    
(三)各企业要认真执行《东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在任何时间、地点,在没有环保设施条件下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化纤、碎布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污染大气环境。对违反者,市环保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要认真抓好机动车辆噪声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交通噪声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午间和夜间从事打桩、洗石、搅拌等影响居民休息的强噪声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必须在施工前5日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领取《东莞市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挖掘机、锤机、钻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卷扬机、界石机等7种机械设备中任意一种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前,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领取《东莞市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五、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根据其污染程度,认真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逐年分期实施,争取在2000年前完成城区及各镇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设计工作,争取到200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30%。
    
对我市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各镇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减轻建设大型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压力,减少生活污水污染,今后居住人口在100人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配套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对策,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检查监督,对排污企业该收费的要收费,该罚款的应罚款。对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关、停、并、转、迁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增加环保投入
科技管理部门要将清洁工艺和治理污染的技术、装备的研制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为生产建设提供尽可能多的节约能源、资源和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的序列,在税收、信贷、贸易和科技各方面切实加以扶持。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城市基础设施和绿化等应由各级政府投资,这部分资金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各企业也要增加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提高三废治理的效果。
     
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表彰环保先进单位,批评公害行为,增加群众性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把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作为长期的任务列人工作日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规和典型事例,批评破坏环境的行为。广泛开展评选清洁文明工厂和环保先进企业活动,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建立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的自身建设,培养出一支懂业务、效率高、事业心强的执法队伍。各镇区要在本镇区编制内指定2-3名工作人员为环保专职人员。各污染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环保员,逐步完善市、镇区、企业的三级环保管理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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