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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处罚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24:15 阅读:13


 

处罚办法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        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        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认定应予以处罚的。
 
第二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四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五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八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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