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27:49 阅读:13
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激发同仁在工作中发挥较高之绩效,秉持公平、公正、激励多数之原则,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则》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有关绩效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对象
一、 全体同仁(总经理除外)。
二、 考核生效日前正式任用满三个月之同仁。
第四条 绩效考核期与生效日
一、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评估期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考核结果生效日:每年一月一日。
第五条 考核表格分类
一、 A表:主管(课长级以上同仁)适用。
二、 B表:一般职员适用。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
一、 工作表现
各评核项目依评核内容所述之标准评分,分数计算至小数点第一位。先由同仁自我评估,再经主管复评,目的乃藉由双方评估之差距,得知同仁认知与主管期望之落差所在,一方面作为同仁改善之参考依据,另则提供双方沟通的管道。
二、 整体目标绩效
1、 主管应邀同仁一起依据公司与部门之目标,共同讨论、拟定同仁之工作目标、主管对同仁的绩效期望及特定目标占总目标的评核权数。工作目标应尽量订出具体之绩效指标(即需达成的具体数据,如:百分比、完成时间等)。
2、 主管应将上述的具体目标填妥于“工作目标、主管期望绩效”及 “权数”二个栏位内缴回人力资源部门。
3、 于绩效评估时,再将详实的具体成效叙述于“执行成果描述” 栏,并依此进行同仁自评与主管复评。
第七条 考核评等标准
一、 绩优(85分以上):优于该职位一般标准。
二、 中等(60.0-84.9分):符合该职位一般标准。
三、 绩差(0-59.9分):未达到该职位要求标准。
第八条 考核激励
一、 考核绩优者将于本薪上做调增,最高上调幅度为30%,其他激励项目与标准则视经营状况另订之。
二、 考核绩差者将于本薪上做调减,最高下调幅度为30%。
三、 考核中等者不作薪资调整与其他激励项目的分享。
第九条 考核作业
一、 依公司组织系统各主管逐级对下属进行绩效考核。
二、 绩效考核以考核作业主管考评与同仁自评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考核作业主管须与同仁进行绩效面谈,藉此促进双方的了解与沟通,消除认知差异,建立绩效改善与发展计划。
四、 考核作业主管必须在考核表中详细写明同仁的职涯规划,培训需求及计划。
五、 考核同仁应在绩效考核表中写明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及对公司工作的建议。
六、 绩效考核期内工作于不同部门的同仁,其绩效考核原则上由现任部门主管考核(不满两个月者,由原部门主管考核)。
第十条 核决权限
有关绩效考核之核决权限依《权责划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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