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估作业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29:57 阅读:9
绩效评估作业办法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公平合理评核同仁工作绩效与发掘潜能,以利人力资源有效运用并作为人员配置、升降、叙薪之依据,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七章《绩效评估与奖惩》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参加绩效评估同仁之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一、绩效评估生效日一个月(6月1日,12月1日)以前正式任用之同仁。
二、绩效评估期间无留职停薪记录之同仁。
第三条 评核表种类及适用人员
评核表针对主管、主任、班(组)长、服务、幕僚不同人员分别设置。
第四条 评核基准
一、系对公司或部门有无具体贡献、能否创造高附加价值,或有特殊绩效表现者,以及培训、发展潜力之需求。
二、评核基准:
采重大事件法,以文字叙述为主。
第五条 评核作业
一、评核作业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评核期间为第一次上年12月至5月、第二次6月至11月。
(二)评核生效日为7月1日、1月1日。
二、部门主管应依据所属同仁之具体绩优或绩差事迹及发展方向提报评核之。
三、评核对象为绩优之考A、考B同仁及绩差之考D同仁。表现普通者皆列为C,仅提报发展方向及行动方案。
四、评核作业主管
(一)各同仁由其直属主管进行评核。
(二)因职务异动而调迁者,若截止评核生效日未在新部门任职满二个月,其评核由原部门负责办理。
(三)各事业体人事、财务、行政、法务等部门同仁(含主管)除由各事业体评核外,同时由管理本部相同功能之幕僚主管进行同职类之全盘整体评比。
五、评核等第
(一)评核主管应秉持公正、客观及严谨的态度,于详实评核所属同仁工作绩效后,填注同仁具体事迹、建议等第。
(二)评核等第分A、B、C、D四类。其中,A等比例不得超过5%,B等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建议评核等第、晋(降)级数如下:
绩效 |
绩优 |
良好 |
普通 |
绩差 |
评估等第 |
A |
B |
C |
D |
晋(降)级数 |
晋二级 |
晋一级 |
不改级 |
降一级 |
六、各部门寄回之评核表,人事部门应先予审核是否符合标准,并列册送事业体主管审核。评核表正本由人事部门存查。
七、事业体主管应根据整体经营绩效及参加绩效评估人员整体之平衡性,作全盘性的比较,以合理调整同仁评核等第。
八、各事业体人事部门应将绩效评估结果于评核生效日十五日以前送管理本部人力资源汇总。
九、管理本部人力资源汇总评核结果后,再转呈董事会核示。
十、未经董事会公布之绩效评估结果不得告知被评核同仁。
第六条 奖惩
奖惩得列入考虑。唯申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度两次绩效评估都不得被评为A等与B等。
第七条 升迁与评核调薪
于评核生效日晋升等级、职位者不另外加级。惟因记功而晋升职级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评核通知
一、绩效评估结果经呈董事会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寄发「评核通知单」。
二、人员调迁时,由原事业体人事部门寄发「评核通知单」给调任事业体人事部门转发。
三、直属主管应在收到「评核通知单」三天内就评核结果与部属面对面沟通。
第九条 绩效评估记录与档案管理
人事部门应将同仁评核等第,登录于同仁人事档案内,并将相关绩效评估资料建档管理,以为人员配置、升降及训练之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