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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教育训练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19:42 阅读:8


 

教育训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一、    配合人力资源发展与运用,尽速培养人才;
二、    建立学习型组织文化与企业共同语言;
三、    结合企业需求,培养同仁学以致用能力,达到训用合一;
四、    落实经营理念与工作、生活之结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依“人事管理办法”第六章之规定,企业相关之教育训练,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教育训练基本策略
一、    先教礼节及待人接物,再教工作知识与技能;
二、    提升经营绩效及管理品质;
三、    积极培养各阶层经营、管理人才;
四、    建立同仁共识并谋求组织发展;
五、    倡导自我发展的观念,协助同仁职涯规划;
六、    落实经营理念,奠定企业永续经营基础。
 
第四条 教育训练体系
“教育训练体系图”为各项教育训练规划与相关运作之依循。有关教育训练依其活动方式可区分为下列三大类别:
一、    单位训练(OJT):
各单位自行安排,由单位主管本人或指定之特定人选,对部属所作之日常培育与指导。
二、    集中训练(OFF JT):
由总部及系统培训统筹规划,安排员工脱产参加之集中式企业内训或派外训练。
三、    自我启发(SD):
个人依职涯规划,为提升自我能力或培养多职能工作专长所作之进修或研读。
有关教育训练依其对象及内容可区分为下列五大类别:
一、    阶层别教育训练:
依组织各职位阶层人员所需之不同工作技能及管理知识,予以分类规划之教育训练。
二、    职能别教育训练:
依组织不同专业职能者所需之不同专业工作知识及技能,予以分类规划之教育训练。
三、    新进同仁教育训练:
为使新进同仁充分了解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并熟悉工作知识与技能,以期能尽速适应环境,发挥工作效能,于其初任期间规划之教育训练。
四、    内部讲师教育训练:
为组建企业内部讲师队伍,并不断提升内部讲师的综合素养,以便于企业理念、文化、经验的传承,提升教育训练实效而规划之教育训练。
五、    全员共识教育训练:
为配合企业经营目标与策略的实施,统一全员共识或提升全员共同技能而规划之教育训练。
 
第五条 人才培育
为提升企业同仁素质,培育企业发展国际化所需之人才,奖掖同仁在职进修,人才培育规定如下:
一、    资格:
凡公司同仁人学前已在本企业服务满二年以上,表现绩优且经公司核准者均适用。但如因特殊人才培育之需要,经董事会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义务承担:
1、   同仁参加进修之夜大、业余、自学、MBA、研究所等,其性质须与本职工作有关或经公司特许者为限;其授课方式应以无须脱产或半脱产为限;
2、   公司除酌情提供学费补助外,各单位得斟酌本身实际情况,每周至多给予公假一天,供进修上课之用,并提供请假上课不扣薪之便利;
3、   同仁不须上课时,仍须在公司执行正常业务,不得藉故旷职;
4、   凡参加进修之同仁,每修一学期之课程,当承担对公司提供一年服务之义务(自毕业取得学位时起算);
5、   公司于同仁完成学业,并取得证照后,得视其绩效评估及业务需要调整其职位,俾能学有所用。
 
第六条 教育训练与晋升
为能有计划性、持续性及进阶性的培育人才,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品质,凡欲晋升之同仁皆应参加相关之职位训练课程,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予以晋升。但因特殊需要,经董事会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承办部门
原则上,整体性、共通性之教育训练由总部主办;个别性、专业性之教育训练,由各系统、各部门自办。
 
第八条 年度计划之拟订
主办部门应就次一年度之职务培训,依经营计划拟订“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并交由总部统筹汇整。
 
第九条 教育训练经费管理
一、    教育训练经费作为专项费用,按公司销售业绩的适当比例划拨,并实施“专款不回转”制;
二、    教育训练经费应妥善使用。各教育训练主办部门承办之教育训练,其发生费用须经总部核准,方可报销;
三、    因特殊情况,须增加或减少教育训练预算,须经董事会核准。
 
第十条 教育训练计划之执行
一、    主办部门应于教育训练实施前,针对教育训练之内容及预算等,拟定「教育训练实施计划」,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实施;
二、    未列入年度计划之教育训练,如有必要实施时,应于事前一个月,拟妥「教育训练实施计划表」呈权责主管核准后实施;
三、    教育训练实施之课前、课中、课后之执行计划与相关庶务事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出勤管理
一、    学员确认报名参加教育训练后,应依照课程时间出勤,如有缺勤(缺课、迟到或早退)之情形, 悉依「人事管理办法」之出勤规定办理;
二、    学员于教育训练期间, 若缺勤时数达该班次四分之一(含)以上者, 除无法取得该班别之受训及格条件外, 所属部门亦需分摊教育训练费用。
 
第十二条 效益评估
一、    结训评估,依不同阶层、不同课程,由主办部门订定评估方式;
二、    主办部门应于训练结束后,针对训练情况及改善建议撰写结训报告,呈权责主管审阅;
三、    主办部门应确实建立同仁之教育训练受训历程,作为日后教育训练与晋升之参考依据;
四、    主办部门应定期追踪教育训练之执行成效,评估学员之学习行为与工作绩效, 作为教育训练改善之依据。
 
第十三条 讲师之延聘
各类师资之延聘以内聘为原则,唯因课程需要得外聘之。有关“讲师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条 教材之编汇
各教育训练主办部门应负责教育训练课程相关教材编撰及修订工作,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同仁予以配合、协助。编撰后的教材应汇整至总部审核并归档保存。教材编撰原则如下:
一、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法律规定;
二、    不违反公司章则,以期落实经营理念、规章之精神、态度、知识及技能之传授。
 
第十五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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