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育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20:40 阅读:12
人才培育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配合经营发展需要及提升同仁工作知能,谋求人力之有效运用,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则》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有关人才培育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年度教育训练计划”之拟订
各部门依经营目标确定人力发展需求,并编订“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报经人力资源审核汇整,呈权责主管核准。
第四条 派外培训
(一)资格
凡公司同仁入学前已在本集团服务满二年以上,表现绩优且经公司核准者均适用。
(二)义务承担
1. 同仁参加进修之夜大、业余、自学、MBA、研究所等,其性质须与本职工作有关或经公司特许者为限。
2. 授课方式应以无须脱产或半脱产为限。
3. 公司除酌情提供学费补助外,每周至多给予公假一天,供进修上课之用,并提供请假上课不扣薪之便利。
4. 同仁不须上课时,仍须在公司执行正常业务,不得藉故旷职。
5. 凡派外训练费用较大或参加进修并需公司提供公假或学费补助之同仁,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培训结束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者,须向公司赔偿一定的培训费用。
6. 公司于同仁完成学业并取得证件后,得视其绩效评估及业务需要调整其职位,以使学有所用。
第五条:培训考勤
(一) 出勤
培训期间应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二) 学员请假
请假,须填写《教育训练请假单》报权责主管初核,送人力资源复核。
第六条 内部讲师管理
(一) 讲师来源与培训
公司依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由各部门提报讲师人选,遴选、推荐、指派讲师参加培训。
经被遴选、推荐或指派之讲师,由公司依年度教育训练举办讲师培训。
(二) 考核
为确保教学品质与效益,人力资源部门对讲师之授课过程,以问卷或其它方式进行评核,以作为遴聘奖励之依据。
(三) 奖励
1. 每年度,人力资源部门依内部讲师授课时数统计、授课科目品质、学员反映、教材提供、配合程度等综合表现,评选出优秀讲师给予奖励。
2. 为肯定企业内部讲师的劳动成果,对讲师颁发讲师课时费,标准另定。
(四) 讲师配合事项
1. 各类讲师不得无故拒绝授课安排,并应主动协助各类训练规章及课程设计之修订或建议。
2. 公司得依教育训练业务之需要,指定各类讲师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
第七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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