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35:24 阅读:16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建立人事公开、机会均等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达有效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组织与职称、同仁之任用与服务守则、薪资与福利、出勤与加值班、出差与给假、考核与奖惩、教育训练、升降与调迁、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及相关的流程管理办理。
第三条 定义
一、 组织系统系指组织中权责分配体系及上下层级隶属关系之规范。
二、 职称系统系指同仁在职务上之称谓。
第四条 范围
各公司组织与职务之层级设订,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组织系统设订
一、 董事会之下设专业系统幕僚(人力资源、投资管理、投资开发及公共关系),各公司之下设处或直属部,处之下设部,其下视实际需要设股(组)。
二、 组织系统得视组织规模大小及业务分工情形,斟酌上述原则设立,但非每一层级均须设立。
第六条 职称设置
各组织系统内职称之设置,应依下列原则:
一、 董事会幕僚得视业务范围,依「职等职称对照表」设订各项职称,办理有关事宜。
二、 处置处长一人,处以下各部置高级经理(经理、助理经理)一人,高级经理(经理、助理经理)之下得视业务范围,依「职等职称对照表」设订各项职称,办理有关事宜。
三、 各部门职称之设置,应依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于人员编制表上明确填列。
第七条 组织与人员编制设定
组织编制之设订应于年度编制经营计划时,填报人员编制表,经核定后公布之。
第八条 服务守则
一、 同仁应遵守公司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 同仁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任意违抗。
三、 同仁应爱护公司信誉,除办理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四、 同仁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之事业,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同仁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六、 同仁执行职务时,应力求确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七、 同仁应爱惜一切公物,不得任意破坏或掠为私有。
八、 同仁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不得有傲慢、损害本公司信誉之行为。
九、 同仁应彼此通力合作、和衷共济,不得有争吵、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情事。
十、 对所支领之薪资、津贴及奖金等待遇,应绝对保密。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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