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8 10:19:13 阅读:14
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讲师来源
(一) 依据教育训练需求与发展,以遴选、推荐或指派有意愿且具备资格之同仁,建立企业内部讲师团队。
(二) 若因课程或任务需求,经呈报权责主管核准,得聘请外界之讲师。
第二条 讲师资格与分类
讲师依担任工作性质区分为专任讲师、内部讲师与外界讲师。
(一) 专任讲师:具有丰富之专业知识,对教育训练工作有一定的经验,经训练单位评核通过,呈报权责主管核准,从事课程教授及相关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 内部讲师:具有良好工作绩效之同仁,经推荐由训练单位选聘培训担任之。
(三) 外界讲师:国内外大专院校知名教授或具专业背景、经验之知名人士,其教授课程之内容不违反经营理念原则下,经呈报权责主管核准后聘请之。
第三条 培训
(一) 各公司得依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需要,遴选、推荐、指派讲师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报符合上述资格之同仁参加培训。
(二) 经被遴选、推荐或指派之讲师,训练单位得依年度教育训练计划举行内部讲师培训。
第四条 考核
(一) 为确保教学之品质与效益,各公司之人力资源部门应对于内部讲师之授课过程,以问卷或其它方式进行评核,以做为遴聘之依据。
(二) 训练单位负责将内部讲师之讲授课程、时数建档管理,以便提供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升迁、考核之参考。
(三) 训练单位负责评核外界讲师之授课品质,以为是否续聘之依据。
第五条 奖励
(一) 训练单位依内部讲师授课时数统计、授课科目品质、学员反映、教材提供、配合程度等综合表现,将绩优者提报权责主管给予奖励。
(二) 内部讲师于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时,如需参考其它书籍、教案媒体等,得给予讲师图书补助。惟其所有权归属训练单位所有,并凭发票或收据核定申请补助。
(三) 为肯定企业内部讲师的劳动成果,对在企业内训中授课的内部讲师颁发讲师课时费,其标准如下: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
等级评定
项目 |
授课评鉴分 |
教案分 |
人力资源
综合评鉴分 |
满分 100分 | |
权数 |
50% |
30% |
20% | ||
等级划分 |
T1级:等级分90分以上 |
| |||
T2级:等级分80分以上90分未满 | |||||
T3级:等级分80分未满 | |||||
课时费标准
(元/小时) |
讲师等级 |
T1级 |
T2级 |
T3级 |
非上班时段不另计加班费 |
上班时段 |
60 |
45 |
30 | ||
非上班时段 |
90 |
60 |
45 |
第六条 讲师配合事项
(一) 各类讲师不得无故拒绝授课安排,并应主动协助各类训练规章及课程设计之修订或建议。
(二) 训练单位得依教育训练业务之需要,指定各类讲师编写或修订教材、教案。
第七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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